湖北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的管理,确保人工增雨、防雹作业的高效、安全、可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主要是指用于实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高炮、火箭架、炮弹、火箭弹、焰弹,以及高炮零配件等。
第三条 严禁购买和使用未列入中国气象局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机构产品许可使用指南的作业工具。
第三条 购置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必须以市、州为单位,按省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要求统一上报需求计划,统一缴款。省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接到缴款后,方可发放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
第四条 炮弹供应分计划弹和市场弹。计划弹实行有限供给,超计划部分以市场价购置。年度计划弹指标分配主要依据各地上一年度作业情况和购买计划弹占分配计划指标数的比例进行调整。每年七月底前,各地必须提取全部计划弹,否则,取削剩余计划数,重新分配。
严禁未经省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审查批准,私自向厂家和其它单位购买或出售高炮、火箭架、炮弹、火箭弹,以及高炮零配件等。
第五条 人工增雨防雹作业使用的高炮实行许可使用证制。各高炮检修所按规定时间对分配区域内的高炮进行年审检修,建立高炮履历档案,并按时向省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报送高炮检修报告。经检修仍无法使用的高炮应报省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批准,就地予以报废。报废高炮不得转让给其它地区继续使用。
第六条 加强作业前炮弹验证制度,禁止使用超过保存期限(三年)及包装破损的炮弹、火箭弹。过期炮弹处理可与省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联系进行有偿销毁。
第七条 严禁使用私自加工的高炮零配件。
第八条 严禁个人购买和拥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
第九条 人工增雨防雹所使用的高炮、火箭架、炮弹、火箭弹等的维护、储存、运输和管理,应当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高射炮兵双(单)三七高射炮兵吕与操作教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加强炮库、弹库建设,不得露天存放高炮、火箭架、炮弹、火箭弹等,弹库必须安装防雷措施。
各市、县(市)间调入或调出高炮、火箭架、炮弹、火箭弹,必须经过省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批准。
第十条 严禁将人工增雨防雹高炮和火箭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集会、庆典等社会活动。
第十一条 地面人工增雨防雹作业点设置以及射击方向,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有关规定。各地每年按省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有关管理办法要求上报作业点纬度。
第十二条 实施高炮、火箭等人工增雨防雹作业前,必须按照空域申请程序,向指定联系机场履行申报手续,并登记备案。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省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颁发的作业上岗证,作业时必须听从指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未经批准不准擅自作业。
每次作业后,作业当天将作业起止时间、射击方向、用弹型号、用弹量,以及天气背景、作业效果(降雨量、受益面积等)、干群众反映等信息通过远程局域网、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省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一周内报寄作业报告表并存备查。
第十三条 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中出现的安全事故,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必须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省、市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报告。并配合当地政府及时、妥善处理和以书面形式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省、市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内容包括作业常规情况、现场情况、事故原因等图片、文字或实物资料。
第十四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进行全省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对因此造成事故的,追究当地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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