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灌充、悬挂气球安全规定

    第一条 灌充、悬挂氢气球(飞艇)现场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放氢气球现场周围较空旷,上无高压架空电力线,并用防火标志或栏栅围划作业区,一般单球灌充作业区的半径应在10米以上,禁止无关人员出入,四周到50米区域内无明火。
(二)灌充(放气)时应避开早晚人员流动高峰期,灌充完毕,高压气瓶应立即撤离现场 。
(三)灌充现场风力应在四级以下;灌充现场空气湿度小于50%时必须泼水,防止产生静电。
(四)遇有重大活动,确需施放气球,风力大于四级时,灌充和施放现场必须有2名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值守,并做好可能发生意外情况的准备工作。
(五)灌充现场的车辆、气瓶、导管必须使用电阻小于100欧姆。
(六)氢气球(飞艇)的系留点与树木、高压线、高大建筑物及两球之间应保持适当的距离,避免碰撞、磨擦。
    第二条 灌充氢气球(飞艇)时应遵守下列规则:
(一)不具备专门技术资格的人员,严禁进行氢气球(飞艇)操作。
(二)操作人员一律穿防静电服、戴工作帽并携带《资格证》:禁止携带火种,禁止穿尼龙、化纤等易产生静电的服装,禁止穿带铁钉、铁掌的鞋进入现场。
(三)灌充前应仔细检查压力表、减压阀、专用导管及瓶体与气球的连接是否完好,防止泄漏。
(四)灌充前应将球体及充气设备内的空气排净,更换气瓶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空气进入。
(五)严禁使用纯度低于96%的劣质氢。
(六)严禁两球进行对灌补气,也不允许用混合气体对氢气球进行补气。
(七)限速充气,输出时每分钟不得超过0.5立方米。
(八)灌充后的气球应及时、安全地转运到系留地点固定。
(九)配重物必须能抗七级风力(约60—70kg),绳索末端的拉力不于200kg(升空球体积为14立方米);体积超过20立方米的升空球,绳索末端的拉力不小于400kg 。
    第三条 回收气球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将其所携带的条幅标语一并收回,不可随意丢弃、到处垂挂、飘飞;如发现条幅标语悬挂或缠绕在高压线、电话线等空中高架物上,应立即排除或请有关部门协助排除,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
(二)将气球排气口朝上,让其缓慢自然放气,待氢气排放完后,再折叠气球:折叠时,边挤气,边整理,动作不宜过大,以免挤压在气球内残存的混合气体起火。
    第四条 危险性较大、作业环境恶劣的业务,一律不得承接。
    第五条 严禁承接“施放手持氢气小球”业务;确需施放手持氢气小球的,须经有关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并做好安全工作。
    第六条 氢气储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有专门的储气场所和专用运输设备 。
(二)储存氢气的场所必须远离生活、工作区,其距离不得小于50米,地面须铺设橡胶,以防止碰撞。
(三)储存氢气必须有具备相关知识的专人保管,并进行严格的出入库登记。
(四)氢气必须用绿色专用钢瓶装置,不得用其它设备存放,不得与其它气体混放。
(五)严禁穿带铁钉铁掌的鞋、化纤衣物和无关人员出入库房。
(六)储运氢气必须有严格的规章制度,主管部门应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整改。
    第七条 本安全规定由湖北省气象局负责解释。